公告日期:2025-12-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业务是指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先决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二)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投资计划,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必须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及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七)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的相关操作。
第三章 审批和决策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未达到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三)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购买的投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