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CEO)及总裁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首席执行官(CEO)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总裁对首席执行官(CEO)和董事会负责,协助首席执行官(CEO)完成相关职责,负责落实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包括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CEO)及总裁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1 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首席执行官(CEO)。
第五条 公司设总裁 1 人,副总裁若干人,财务负责人 1 人。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董事长提名,首席执行官(CEO)可兼任总裁。
第六条 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必须专职,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在本公司领薪。
第七条 首席执行官(CEO)、总裁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胜任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高管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聘任的首席执行官(CEO)、总裁,该聘任无效。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首席执行官(CEO)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 1
个月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首席执行官(CEO)离任前仍应当履行其相应职责。如果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任而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首席执行官(CEO)应负赔偿责任。有关首席执行官(CEO)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CEO)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于收到首席执行官(CEO)、总裁辞职报告之日起 1 个月内
给予正式批复,董事会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批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提前 1 个月向首席执行官(CEO)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由首席执行官(CEO)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会考核;若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对上述重大影响事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公司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因前述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
第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在任期内不得随意解聘。经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解聘。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局应当解聘首席执行官(CEO):
(一)首席执行官主动辞职的;
(二)发现或出现不符合首席执行官任职条件情况的;
(三)不能继续履行首席执行官职务的;
(四)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首席执行官(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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