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财务投资协议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财务投资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5 年【10】月【29】日在六安市签署。
甲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圣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 32B 号第 9 层 902、903 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2461759L
乙方:海南凌科云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淄博星科智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 1 号楼 A 座 462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EJN4PJ0U
丙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监督方)
以上甲方亦称为“聆达股份”,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六安中院”或“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作出(2024)皖 15 破申 127 号《决定书》,决定对甲方进行预重整,并指
定聆达股份清算组担任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2024 年 8
月 30 日,六安中院作出(2024)皖 15 破申 147 号《决定书》,决定对金寨嘉悦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寨嘉悦”)进行预重整,将本案与甲方预重整案件进行协调审理,并指定聆达股份清算组担任金寨嘉悦临时管理人。
2.经公开招募和遴选,确定合肥威迪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众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产业投资人”)组成的联合体作为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协调审理案的重整投资人。经产业投资人指定,并经临时管理人审查,确定乙
方为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协调审理案的财务投资人。
为明确协议各方在本次重整投资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兹恪守:
第 1 条 财务投资方案
1.1 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支付对价受让甲方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为甲方提供资金等支
持,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
的利益。根据重整投资方案,本次重整完成后,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仍
然继续存续,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获得转增股票。
1.2 受让股票的数量和对价
乙方具体受让股票的数量和对价如下:
序号 财务投资人 受让股票数量(股) 受让股票单价(元) 受让股票总价(元)
1 乙方 31,418,048 3.87 121,587,845.76
乙方受让股票的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120 个交易日甲方的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该交易均价为 7.7272 元,则乙方受让股票的价格为不低于该交易
均价的 50%(即 3.8636 元)。乙方以 3.87 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甲方转增股票
31,418,048 股,共计投资款 121,587,845.76 元。
1.3 锁定期及控制权安排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乙方承诺在持有甲方股份期间不谋求甲
方的控制权或协助产业投资人之外的其他主体谋求甲方的控制权。
1.4 财务投资方案的调整
乙方同意,根据后续相关规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的意见及案件
实际进展情况,需要对乙方受让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的,以推动和完成甲方重整
为目的进行相应调整,并依法签订补充协议。
如后续涉及方案调整的,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1.2 条受让股票的价格不变,如乙方受让股票数量调整比例超过 5%的(31,418,048 股的 5%),乙方有权无责退出本次重整,并按照本协议第 7.6 条处理。
第 2 条 投资款支付及股票过户安排
2.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第 1.2 条约定的受让股
票总价的 10%支付履约保证金,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未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人向乙方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的财务投资人资格消灭,由产业投资人另行指定财务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甲方另行签订财务投资协议。自重整计划经六安中院裁定批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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