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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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5)闽信实律书字第 0127 号
致: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上烁律师、周雨萌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向本所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
和审议、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经核查,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刊登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2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在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会议室[具体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
园区)笔架山路 1 号]如期召开。
1.3 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5月15
日)上午 9:15-9:25,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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