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所涉事项的整改报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聆达股份”)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210A016212号),以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4)第210A010211号)。
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证监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2024〕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的要求,公司开展了各项整改工作,并于2024年5月27日向证监局报送了《关于大连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2024年至今,公司持续对2023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及其他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已取得新的进展,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描述
(一)否定意见所涉事项
1、聆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于2023年8月30日与华潍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总额为2,020.56万元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预付500万元,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后续尾款。金寨嘉悦在仅收到部分货物的情况下即将合同款全额支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有1,371.81万元款项未结算(后经双方协议将未交付货值调整为1,596.64万元)。
聆达股份未对上述采购合同的约定条款及商业合理性等予以充分关注,大额资金支出缺乏管控。
2、金寨嘉悦于2023年7月5日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骏鑫”)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备忘录,承诺将建设金寨聆达集团总部办公大楼的工程承包给安徽骏鑫。备忘录约定,在签订协议之日,安徽骏鑫一次性向金寨嘉悦
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账户缴纳1,000万元作为承建工程的定金,同时约定金寨嘉悦在202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将定金退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80万元。
聆达股份未对上述备忘录的约定条款及商业实质等予以充分关注,定金由关联方代收且占用,未履行相关内部控制的决策、审批程序。
3、金寨嘉悦于2023年7月14日向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期限三个月,月利率0.8%,同日签订补充协议调整月利率2%,金寨嘉悦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3,000万元借款,2023年7月24日将3,000万元转入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账户,同日从该活期账户转存定期存单,存单期限3个月,存单利率1.1%;2023年10月24日,3,000万元定期存单到期转回活期账户,同日又转存3个月定期存单;2023年12月28日,定期存单提前取出转存至活期账户。
聆达股份未对上述3,000万元资金的借入、异地存放或使用的商业合理性等予以充分关注,未履行相关内部控制的决策、审批程序。
4、金寨嘉悦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6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金寨嘉悦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上述借款。该笔借款由金寨嘉悦法定代表人林志煌提供保证担保。
金寨嘉悦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笔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90万元、24万元及1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24个月,金寨嘉悦分别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90万元、24万元两笔借款、2023年12月28日收到10万元借款。三笔借款均由金寨嘉悦法定代表人林志煌提供保证担保。
聆达股份未对上述银行借款履行相关内部控制的决策、审批程序。
5、金寨嘉悦于2023年6月12日向关联方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旭”)付款380万元,安徽新旭分别于2023年6月13日退回300万元、2023年9月28日退回80万元。该关联交易聆达股份未履行相关内部控制的决策、审批程序。
6、金寨嘉悦于2023年12月25日向关联方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付款180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尚未收回。该关联交易聆达股份未履行相关内部控制的决策、审批程序。
7、上述事项列示的重大缺陷均存在于子公司,表明聆达股份对子公司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失效。
(二)其他违规事项
公司在整改过程中,自查发现公司及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1、2023年11月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为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