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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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录
释义...... 4
正文...... 7
一、 本次交易方案...... 7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19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52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53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 57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4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 93
八、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96
九、 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103
十、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104
十一、 结论...... 104
附件一. 知识产权 ...... 107
附件二. 标的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 ......114
附件三. 合作研发及委托开发合同 ......11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BJ001052 号
致: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观韬”或“本所”)接受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谷华泰”、“上市公司”或“委托人”)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阳谷华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波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米科技”)全部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所涉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且本所对某事项的判断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阳谷华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出具的专业报告、说明或其他文件。
本所已经得到交易各方的下述保证,即: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阳谷华泰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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