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华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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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2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波米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核查如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传华。最近 36 个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王传华。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志斌 徐柏青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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