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阳谷华泰
股票代码:300121
收购人:王传华
住所:山东省阳谷县***
通讯地址:山东省阳谷县***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一:尹月荣
住所:山东省阳谷县***
通讯地址:山东省阳谷县***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二:王文博
住所:山东省阳谷县***
通讯地址:山东省阳谷县***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三:王文一
住所:山东省阳谷县***
通讯地址:山东省阳谷县***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四:武凤云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五:海南聚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保税港区 2 号办公楼 D456 室
通讯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保税港区 2 号办公楼 D456 室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阳谷华泰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阳谷华泰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所发行的新股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
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收购人声明...... 3
释 义 ...... 5
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7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 7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11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13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13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
构 5%以上股份情况...... 13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 13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14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14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
益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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