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5-53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张冠杰与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诺信源”)、庞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
案号为(2025) 津 0319 民初 20051 号。2025 年 8 月 5 日,公司收到天津自由贸
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具体事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29)。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诉讼代理人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津0319 民初 200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被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对被告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发生效力;
2、被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5.7642%股权的质押解除登记手续;
3、驳回原告张冠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冠杰负担 10,920 元,被告
庞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构成不良影响。因前期公司与诺信源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要求,公司尚未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公司将积极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四、备查文件
1、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津0319民初2005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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