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下发的《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市场关键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问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等资本市场关键人员(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一般情形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未能勤勉尽责工作或渎职导致工作未能完成的且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或重大事项进展的;
(四)未认真、勤勉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发表公司负面信息、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的;
(八)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九)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二、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
(一)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六)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要求追责的;
(七)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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