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及
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及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第二章 风险投资决策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划分为: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由董事长提出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董事长提出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二)项所述标准,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签署相关风险投资协议文件并组织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根据证券投资的预计金额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在前述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无需再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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