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二十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管理
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二)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
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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