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5-078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日升”)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林海峰、雪山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3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就《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并立即传达给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具体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公告披露拟转让宁
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旭宁)100%股权,宁夏旭宁应付公司
18,484.75 万元款项预计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归还。宁夏旭宁未如期全额归还,截至
2024 年年末欠款余额为 10,565.86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前述重大事件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等重大事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整改情况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
针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的问题,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针对本次信披不及时的事项,公司已对证券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内部问责,要求相关人员汲取教训、深刻反思,不断加强对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东方日升关于转让宁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2、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针对本次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反映出的工作缺点和不足进行了深刻反思,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公司已即刻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开展了信息披露规章制度的专项学习。同时,公司已拟定系统性培训方案,并将通过常态化、制度化的培训与不定期考核,确保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上下将深刻汲取教训,笃行不怠,全面提升治理水准;
4、公司将致力于构建一个权责清晰、反应迅速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问责体系。具体而言,是通过制度修订,强制要求各业务单位对潜在重大影响事项进行即时上报,确保信息披露核心部门与责任人能够及时、完整地获取信息,为执行“早汇报、早披露”原则提供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公司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工作的长期追责机制,将履职质量与个人绩效进行实质性强关联,通过穿透式管理,切实提升全体相关人员的责任担当与专业能力;
5、及时了解监管要点,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对于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并认真听取监管部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加强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对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提前向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取得各中介机构的建议。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针对本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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