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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31 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林海峰、雪山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林海峰、雪山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34 号)和我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2022年6月8日,你公司公告披露拟转让宁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旭宁)100%股权,宁夏旭宁应付公司 18,484.75 万
元款项预计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归还。宁夏旭宁未如期全
额归还,截至 2024 年末欠款余额为 10,565.86 万元,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前述重大事件进展情况。
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等重大事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4 条、5.1.1 条、5.3.3 条的规定。请你
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林海峰作为董事长,雪山行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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