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5-07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林海峰、雪山行:
经查,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公告披露拟转让宁
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旭宁)100%股权,宁夏旭宁应付公司
18,484.75 万元款项预计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归还。宁夏旭宁未如期全额归还,截至
2024 年末欠款余额为 10,565.86 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前述重大事件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等重大事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林海峰、董事会秘书雪山行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方日升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海峰、雪山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宁波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持续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4 号)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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