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对非标准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盛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如下:
1、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一)函证审计程序受限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138,753.85 万元,发函
95,818.72 万元,回函 355.49 万元,回函比例为 0.37%;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
39,832.40 万元,发函 1,514.48 万元,回函 0.00 万元;预付款项账面余额 4,529.37
万元,发函 3,434.46 万元,回函 618.18 万元,回函比例为 18.00%;应付账款账
面余额 107,881.32 万元,发函 80,431.87 万元,回函 3,199.56 万元,回函比例为
3.98%;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账面余额 18,830.33 万元,发函 13,098.90 万元,回
函 256.42 万元,回函比例为 1.96%。2024 年度营业收入 48,217.5 9 万元,发函
33,402.42 万元,回函金额 10.62 万元,回函比例 0.03%。
由于上述回函较少,我们无法通过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可能存在的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上期审计报告中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仍未消除
2023 年度子公司辽宁嘉寓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接朝阳嘉寓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节能公司”)工程项目,确认收入 21,854.36 万元,本期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或有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九、承诺及或有事项”所述,贵公司诉讼案件数量多、情况复杂,其最终结果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或有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或有事项对贵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四)持续经营能力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之“(二)持续经营能力评
价”所述,贵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35,647.46
万元、-150,225.46 万元、-7,470.71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权益-196,198.73 万元,资产负债率 317.37%,被冻结货币资金金额 1,307.02万元,占货币资金期末余额 1,778.41 万元的 73.49%;被查封房产账面价值
13,391.59 万元;未偿还银行借款 29,225.90 万元,其中:逾期 5,690.00 万元; 江
西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多个子公司依法被破产管理人接管;2024 年 12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结嘉寓控股股份公司预重整。
以上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贵公司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该审计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该审计意见。针对上述导致公司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将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努力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对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有关内容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了专门交谈沟通和实际调研。认可审计报告的内容,也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说明
及处理意见。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地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改善经营环境,不断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我们认为,该所依据的理由是符合实际的,同意该审计意见。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