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
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检查公司财务;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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