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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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四月
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033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依法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讯自控”或“公司”)的委托,为公司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信达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签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信达承诺,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信达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3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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