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新开源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1) 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2) 各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
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1) 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 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新开源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4)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对外投资意向的,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
表净资产 1%以下(含 1%)的非风险投资,并且年度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5%。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向董事会呈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由总经理将有关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制作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年度累计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30%的,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六条 新项目发展小组,隶属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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