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
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
动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
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
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
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
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负责证券投
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公司董秘办和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及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并及时将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公司法务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证券投资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