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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8 19:57:07 股吧网页版
建新股份:筹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9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业
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
等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围绕公司战略和主营业务需
要进行筹资,合理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
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财务部、证券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
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与公司筹资行为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均需严
格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调整,则公司相应调整财务、税务等处理方法。

第八条 财务部、证券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投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的重大变化及时对筹资方案作出相应调整。筹资方案的调整,应按照其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 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筹资
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
批准文件后,由证券部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一条 证券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内
部控制,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三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
的批准文件后,证券部、财务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金融机构依
据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对公司进行综合授信,财务部依据综合授信额度编制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申请。

公司也可以在每年年初根据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并编制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提交总经理审批,必要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内,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超过已批准的授信额度的,超出部分按前款要求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债务性筹资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
相应债务性筹资审批机构在审批债务性筹资时一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同时应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三)财务部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审批流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订借款合同,财务部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贷
款活动中充分维护公司信誉,并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借款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
协议、契约等资料,对借款情况在业务发生时及时建立台账,并由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台账的内容至少应包含借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担保单位名称及担保方式等信息,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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