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 3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与关联人之间签订关联交易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与公司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形成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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