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本制
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
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