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编制、审议和披露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报送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或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具体工作。
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在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透露、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与特定对象沟通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依
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各报送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部
门规章的要求对外报送重大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或在 OA 系统发起《对外发布财务信息申请单》(附件二),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各报送单位对外报送重大信息时,由经办人员
向对方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三),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对外报送信息回执》(附件四),回执中应列明信息使用人情况。
各报送单位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重大信息的,报送信息后,经办人员应按照《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填写《行政管理部门内幕信息登记表》(附件五)。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行政管理部门内幕信息登记表》原件交由证券法务部保留存档。证券法务部根据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泄露
公司报送但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
息泄露的,公司应在获悉后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各报送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同时有义务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的
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及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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