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但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
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
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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