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和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权。
其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自该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但是,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当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
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
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除原委员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外,否则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
用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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