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的、全
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召集人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期限可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
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
议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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