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源技术”或“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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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保密
提示,切实做好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 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内部审批表》,经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或审批后,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提交证券法务部。
(三) 证券法务部负责对审批表及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董事长。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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