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
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对于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
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但是,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
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
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