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5BJ(法)字第 0588 号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朱志平律师和庄绵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现场及实时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南》)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披露媒体发布了《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下午14:30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白云山路2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曲增杰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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