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5BJ(法)字第 0555 号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朱志平律师和庄绵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现场及实时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南》)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25年4月11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告的《烟台龙源
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2025年4月11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告的《烟台龙源
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股东资格证明文
件;
6、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材料(包括签署版现场表决票及网络投票结
果、投票结果统计表等);
7、 本次股东大会签署版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及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披露媒体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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