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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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971-04 号
致: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振芯科技”)委托,指派范朝霞律师、张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承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 年 1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腾电子”)发出的《关于提请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函》等文件,提请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载明拟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不同意国腾电子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限期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2026 年 1 月 19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收到国腾电子发出的《关于提请成都振
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函》等文件,提请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载明拟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审计委员会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作为召集人将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提请审议的议案。
2026 年 1 月 23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进行了公告通知。
2026 年 1 月 29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收到股东缪裕洪等人发来的《关于要求
增加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在本次股东会中增加《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
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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