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市观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云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 年 11 月 21 日,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和说明,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 14:3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
开。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登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股东代表、表决权委托的受托人,下同)共 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814,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51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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