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28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
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
预告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银行贷款、融资等事项时,因特
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报送尚未公开
的内幕信息的,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方法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
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者要求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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