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0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
法律意见书
目录
引 言...... - 4 -
一、释义......- 4 -
二、律师声明事项......- 4 -
正 文...... - 6 -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6 -
二、公司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的消除情况......- 7 -
三、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及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9 -
四、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10 -
五、结论性意见......- 12 -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天衡证法意第 080 号
致: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或易联众 是指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096.SZ)
《创业板上市规则》 是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 是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申请 是指 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的其
他风险警示
京发置业 是指 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诺金 是指 苏州诺金投资有限公司
德皓会计师 是指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华会计师 是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衡律师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林晖律师、陈威律师
元 是指 人民币元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天衡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天衡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向天衡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
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天衡律师提供本次专项核查相关事项要求的全部文件资料,并披露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衡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天衡律师评判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确认和追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并作为公开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及天衡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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