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7-27 18:37:04 股吧网页版
华伍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27


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4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或自筹资金(含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人民币 8,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1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12.00
元/股(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12.00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250.0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3.17%。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66.67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6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本次回购事项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后续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4.风险提示:

(1)如回购专户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将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2)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进一步调动员工团队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相结合,促进公司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
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集中竞价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现将具体回购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方式及用途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回购方式为集中竞价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等相关审议程序通过后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