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1 16:56:36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81 号

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 6 号;

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李忠,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樊春花,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产)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国联水产 2024 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国通)于 2024 年 9 月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国联水产资金的情形,日最高占用金额 780 万元。2024 年11 月,新余国通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至国联水产。

国联水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5.4 条的规定。
国联水产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滥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4.3.2 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二项、第 4.2.5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4.3.1 条的规定。

国联水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 4.3.2
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二
项、第 4.2.5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联水产财务总监樊春花,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4.2.2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的规定,
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忠,财务总监樊春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联水产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2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