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1-05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或“公司”)委托, 指派张征轶律师、徐安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金刚光伏控股子公司酒泉金刚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金刚”)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算力云服务合同》(编号: JYXC-PA20261031-01)(以下简称“本协议”)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等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26SH3490030/ZYZ/kw/cm/D1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3.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 仅就公司本次签署的《算力云服务合同》(编号:JYXC-PA20261031-01)之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算力云服务合同》(编号: JYXC-PA20261031-01)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提供的《算力云服务合同》(编号: JYXC-PA20261031-01)
等文件资料及公司的确认, 本协议的交易相对方为 A 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
//www.gsxt.gov.cn)的查询, 交易对方为依据法律法规有效存续的公司。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交易对方为依据法律法规有效存续的公司, 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签署《算力云服务合同》(编号: JYXC-PA20261031-01)的主体
资格。
二. 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 合同的签署
26SH3490030/ZYZ/kw/cm/D1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交易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公司的书面确认及
本 所 律 师 现 场 见 证 , 酒 泉 金 刚 在 《 算 力 云 服 务 合 同 》 ( 编 号 :
JYXC-PA20261031-01)加盖酒泉金刚公章; 交易对方在《算力云服务合同》
(编号: JYXC-PA20261031-01)上加盖交易对方公章。
基 于 上 述 核 查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 算 力 云 服 务 合 同 》 ( 编 号 :
JYXC-PA20261031-01)之双方均已于合同上加盖公章, 合同签署真实、有效。
(二) 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 算 力 云 服 务 合 同 》 ( 编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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