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15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金刚光伏”)的委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徐安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金刚光伏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鉴于发行人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公告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
度报告》(以下简称“《2026 年半年度报告》”),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已出具法律意见出具以来的变化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本所现根据前述《2026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8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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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问询函问题的回复
一. 问询函问题1:请发行人:(1)结合欧昊集团质押发行人股权的融资金额、相关
质押股份对应市值、质押资金具体用途、预警平仓设置情况、质权实现情形等,
说明欧昊集团质押股份是否存在平仓或违约风险;并结合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
事项、原因、相关案件的最新进展等,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公
司控制权是否稳定,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中6-11的
相关要求。请发行人律师对(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结合工商登记相关信息
等,说明前述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经营者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
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和《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8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结合欧昊集团质押发行人股权的融资金额、相关质押股份对应市值、质
押资金具体用途、预警平仓设置情况、质权实现情形等,说明欧昊集团质
押股份是否存在平仓或违约风险
1. 欧昊集团质押发行人股权的融资金额、相关质押股份对应市值、质押
资金具体用途、预警平仓设置情况、质权实现情形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
冻结明细表》、相关质押合同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欧昊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101,679,045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18.39%;欧昊集团已将其持有的全部 101,679,045 股
股份质押,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8.39%。
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1) 欧昊集团质押股份融资金额、对应市值、质押资金具体用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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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预警平仓设置等基本情况
质押股份 股票市值
序 质押 融资金额 平仓线 预警线 主债权债
质权人 数量 (万元)
号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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