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徐安昌律师、卓海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60/ZYZ/kw/cm/D12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告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提出《关
于提请增加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并
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 因此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披露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前
述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 1%以上的股份, 其于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 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并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5: 30 在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 168 号一楼圆厅会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 15 至 9:
25、9: 30 至 11: 30 和下午 13: 00 至 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8 人, 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2,338,51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34%。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