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2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ST 金刚 公告编号:2025-071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批复同意公司共益债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9 日收到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送达的《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引入共益债的批复》((2024)甘 09 破申 1 号)(以下简称“共益债批复”),许可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引入整体额度不超过 3 亿元的借款,用于公司
及下属核心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
批复许可公司引入共益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及公司临时管理人与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签署《共益债债权投资协议》,开展上述酒泉中院共益债批复许可范围内的共益债借款事宜。
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收到酒泉中院送达的《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
公司共益债借款展期事项的批复》((2024)甘 09 破申 1 号)(以下简称“共益债展期批复”),同意公司与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共益债进行展期,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复的主要内容
酒泉中院送达的《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共益债借款展期事项的批复》((2024)甘 09 破申 1 号)主要内容如下:
同意公司针对与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金 3 亿元共益债借款在
不超过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期限内进行展期,其他事项与酒泉中院《关于甘肃
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引入共益债的批复》((2024)甘 09 破申 1 号)意见一致。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重整期间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以及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借款为共益债务。
公司将在法院共益债批复及共益债展期批复许可范围内沟通落实展期期限等共益债借款具体内容。公司在重整期间将继续利用共益债借款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司优质订单的交付及维持公司正常经营运转。
三、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0.4.1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因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第 10.4.1 条第(九)项规定及第 9.4 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1 条、第 10.4.18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如果后续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而改善公司经营状况。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二级市场有关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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