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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8:20:06 股吧网页版
*ST金刚: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筹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审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所在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或分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审批后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分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政策要求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公司经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报对外信息报送审批单(格式见附件1),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审批后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审核对外报送的信息,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2),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保密承诺函

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公司应将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对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对于其他报送事项的,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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