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工作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2)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相关工作经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推荐人的任职资格证书、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其诚信记录的说明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6)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8)《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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