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且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提议是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或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议业务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协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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