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及/或规范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股票减持意向、稳定股价、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且及时将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同时将承诺文件向深交所报备。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约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六条 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约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得影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及时公告。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者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者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相关承诺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公司追溯调整相关资产承诺期实际盈利数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明确说明调整后是否实现业绩承诺。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议,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第十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确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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