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一般知情人)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通知及其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诉讼、仲裁事项;
(七)面临重大风险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重要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中,第(三)(四)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重大关联交易即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七条所述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收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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