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22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进行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及股权收购等投资事项。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本部的研发项目及重大资产投资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或办法另有专门规定的,按照专门管理制度或办法执行;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证券交易所、银行平台可买卖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及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或开发经营项目;
(二)收购、置换其他公司股权或不动产等重要资产;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委托贷款;
(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其他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另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项目的评审、指导及决策支持机构。以上机构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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