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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21 20:12:13 股吧网页版
*ST金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8-2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被解除职务的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公司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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