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2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管理、履职行为与工作流程,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法律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三)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或组织资本市场运作及公司市值管理,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协助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协助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结合公司业务需要组织筹备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协调形成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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