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22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同时将依法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单位: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南有关信息披露业务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第六条 除按相关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就某类具体事项是否披露、如何披露等进行个案咨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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